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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6-09-12 17:04:21    来源:人事处    编辑:郭元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计划到2020年,选拔10名左右院士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通过培养,使院士后备人才的理论成果、学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系统、创造性的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力争有1-2名成长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条 院士后备人才选拔对象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选拔在优势特色产业或重点学科(专科)领域,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具备院士潜质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院士后备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精神;科研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职称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院士后备人才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主持人和“何梁何利”基金获得者;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四)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六条 院士后备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学科在国内有较重要的地位;

(二)具有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三)培养对象具有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研团队。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院士后备人才选拔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从2015年到2020年,共选拔两次,每次选拔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院士后备人才的选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推荐申报。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或学会、院士或专家联名的形式推荐申报人选。          

资格初审。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科协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专家评审。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组织院士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

审定人选。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议,提出院士后备人才建议人选,提请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确定培养。由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办公室、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单位三方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各方在培养期内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已入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且符合现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资格条件的,经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审核后,可直接列为院士后备人才。

第十条 对从区外全职引进的优势特色产业或重点学科领军人才推荐为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的,按照选拔培养程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研究确定。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牧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在安排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时要优先考虑院士后备人才,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要优先支持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培养单位要积极争取项目,支持院士后备人才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确保院士后备人才研究有项目。院士后备人才要依托项目,主动开展科技攻关,加强学术研究,力争早出成果。

第十二条 院士合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支持培养单位申报设立院士工作站,为院士后备人才进行学术研究和技术攻关创造条件。培养单位要为院士后备人才聘请相应学科领域的院士作为合作导师,发挥院士工作站平台作用,适时邀请合作导师驻站指导。院士后备人才要加强与合作导师的交流与协作,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团队建设。培养单位要加强以院士后备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配备得力技术骨干,落实经费支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院士后备人才要围绕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注重挖掘内在潜力,激发团队成员的创造力,带领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力争取得重大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平台搭建。培养单位要为院士后备人才提供必要工作场所,配备必需科研设备,支持建立实验室或技术(研发)中心,开辟实验基地,搭建科研活动平台。支持院士后备人才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研究、技术交流活动,与院校、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合作联盟,搭建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平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院士后备人才选拔培养、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责任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牧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会同培养单位做好院士后备人才的项目申报、对接和后续保障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科协负责协助院士后备人才联系确立合作院士,做好与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的对接联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走访、看望或慰问院士后备人才,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学术研究、项目建设、团队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制度。将院士后备人才纳入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加强与院士后备人才的联系交流,帮助解决院士后备人才的实际困难。搭建院士后备人才信息沟通平台,增进院士后备人才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十八条 发挥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围绕院士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认真制定培养计划,积极落实培养任务,协助做好项目支持、院士合作、团队建设、平台搭建等各项工作,竭力为院士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创造宽松便利条件,确保培养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院士后备人才也要制订自我发展目标及科研计划,围绕研究领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早出成果。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年度培养情况以及研究成果等要及时报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施专项资助。培养期内,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500万元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专项资助,由自治区财政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分期拨付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办公室备案。专项资助用于院士后备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科研合作、成果奖励、劳务补助、团队建设以及国际合作等相关费用,在单位领导下由院士后备人才支配使用,经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培养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培养单位或所在地市也要为院士后备人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院士后备人才申请的急需资金支持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经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直接从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管理。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制定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考核办法,原则上因每两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培养单位履行培养职责和院士后备人才承接项目、科研攻关、团队建设等情况。经考核,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终止培养,剩余资金退回自治区财政;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培养资格,追回培养资金,并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办公室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院士培养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培养期内,院士后备人才区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自治区院士培养工作组审核同意,培养资金可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用于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调出区外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终止培养,剩余培养资金退回自治区财政。因患病、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院士培养工作组认定,终止培养,剩余培养资金退回自治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台、电台、互联网、报刊等开辟报纸专栏、电视专访和开展广播、网络宣传,开展院士后备人才培养的宣传报道活动。各培养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宣传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营造重视支持院士后备人才培养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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