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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16-09-12 16:50:57    来源:人事处    编辑:郭元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现就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是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的拓展和延续。按照新世纪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的战略目标,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发展需要,力争到2020年,选拔培养100名左右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300名左右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和500名左右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面向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中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青年人才。侧重选拔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中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关键人才和掌握现代经营理念、熟悉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的经营型人才。优先选拔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一般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业绩成果突出的,学历、年龄、职称、职业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近5年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学术技术水平应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提出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引领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2.潜心基础研究,引领基础理论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或重大工程项目,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效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4.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研发人员,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组织并引领创新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含量高、支撑引领作用强的产业创新项目,在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积极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近5年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基金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在工业与农业研究、技术开发、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有突出业绩,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并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六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或社会科学类三等奖六项以上并排名前三者;

5.长期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教育理论研究或教学实践探索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主持完成自治区教改任务,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或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新性成果;

6.长期从事疾病诊治和疾病控制工作,技术水平较高,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比较突出,或疾病预防、控制效果比较明显,得到同行公认;

7.在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学艺术、图书出版、体育竞技等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得到同行公认;

8.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熟悉资本运作,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9.在其他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工业经济领域,参与或承担完成地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在农业经济领域,组织并参与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等项目,较好地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在新产品研发、新成果引进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3.在教育教学领域,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探索工作取得较好成绩,获地厅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和奖励;

4.在医疗卫生领域,长期从事疾病诊治和防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具有良好的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经验,获得地厅级以上荣誉和奖励;

5.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理论功底,取得较好研究成果或获地厅级以上荣誉和奖励;

6.在现代服务业及其他领域,业绩成果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从2016年开始,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名、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60名、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100名。已入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以及自治区“塞上英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313人才工程”人选的,不再列入选拔范围。

第九条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市、县(区)以及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选拔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宁党办〔2010〕78号)执行。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搭建互动平台,加强学习交流。培养单位要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为青年拔尖人才选聘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导师,搭建交流互动平台。积极组织青年拔尖人才出国培训考察、外出学习进修、基层挂职锻炼,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在培养期内,每名青年拔尖人才外出学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开展科技攻关,提升创新能力。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人才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承担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参加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改造等科研活动,通过参与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课题研究任务和技术攻关项目,提升科研水平和攻关能力。在培养期内,青年拔尖人才参与或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或技术研发项目不少于3项。

第十二条 强化实践锻炼,提高综合能力。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单位要创新培养模式,积极组织青年拔尖人才与自治区相关重点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对接互动,开展技术研讨和项目合作。组织青年拔尖人才到基层、企业和生产建设一线,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等,促进青年拔尖人才在实践锻炼中成长。青年拔尖人才每年到基层、企业和生产一线开展实践活动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 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培养单位要健全完善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青年拔尖人才;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时,优先向青年拔尖人才倾斜;在推荐“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评选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时,优先考虑青年拔尖人才。

第十四条 加大资金支持,确保专款专用。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和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自治区将分别按照每人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专项资助,由自治区财政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拨付培养单位。专项资助金费在单位领导下由青年拔尖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青年拔尖人才开展科研项目、科技攻关、学习进修、出版专著等科研或学术交流等活动。经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培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金费使用计划由各培养单位制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行政隶属关系级别分别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培养单位也要配套相应资金,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发挥主体作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分别制定行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各市、县(区)要会同培养单位共同做好青年拔尖人才的项目对接、学习交流、科研互动、政策落实、资金支持等工作。培养单位要为青年拔尖人才的学习与研究提供必要条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培养有实效。青年拔尖人才本人也要围绕研究方向、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身心投入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早出成果。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制度。培养单位每年要对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两年要组织一次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抽查考核。重点考核青年拔尖人才的学习培养、承担课题或项目研究任务、实践锻炼、创新能力建设等。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由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经过考核,对培养效果不明显的,及时调整培养计划和措施;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停止培养,剩余资金退回自治区财政;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培养资格,追回培养资金,并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动态监测。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青年拔尖人才信息数据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突出培养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确保培养工作实效。各单位要掌握青年拔尖人才的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培养期内,青年拔尖人才在区内调动单位的,资助资金可转到新单位;调出区外的,要及时终止培养,退回剩余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将青年拔尖人才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建立领导联系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交流、休假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青年拔尖人才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状况,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青年拔尖人才的成果和贡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事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计委、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313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发〔2001〕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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