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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时间:2015-12-28 16:47:27    来源:人事处    编辑:郭元刚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发挥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选拔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实现人才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融合发展,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聚集人才的良性循环,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目标

        力争到2020年,选拔50名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30名新型工业化领军人才、20名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军人才和30名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通过培养,使领军人才在区内具有一流科研水平,在相关产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行业领域和地区经济发展。

        三、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中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优秀人才。重点选拔在新型工业化、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瞄准科技前沿,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和支撑重大科技、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领军人才。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自治区“塞上英才”人选等国家和自治区领军人才的,不再重复选拔。

         四、选拔条件

        (一)领军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专业基础理论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学历、职称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领军人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5年还应具备下列相应业绩成果条件:

         1.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深厚扎实的基础知识,精通本专业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有敏锐的洞察力,能从本源上发现重大问题,有敢于创新的勇气和善于创新的能力。紧密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重大工程或项目建设、医疗与健康、高校重点学科等领域主持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获得同行高度认可;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型企业,并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在社会科学(文化创意、动漫影视等)领域,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或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纳应用;专业领域业绩突出,获得国家及自治区重要专业成果奖项,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2.新型工业化领军人才:在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创造新成果、新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承担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技改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和管理,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参与国家标准制订或主持制订地方标准,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军人才: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域中,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技术研发,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在农业新品种培育改良、新技术研发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发明专利,发挥较强推广引领作用;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和经营水平,引领区域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4.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在特色旅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服务业外包、电子商务、文化艺术、云计算、传媒和网络技术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业绩成果显著,业内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大,获得省部级、国家级奖项;熟悉国际管理和市场规则,能够探索出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管理经验丰富,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技术经营管理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相当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得到业界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

       五、选拔程序

         自治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经信委、农牧厅、教育厅、卫计委等部门配合;新型工业化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同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由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国资委、旅游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从2015年到2020年,原则上选拔两次,每次选拔数量由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选拔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宁党办〔2010〕78号)执行。

       六、培养方式

       (一)加大项目支持,促进科技攻关,提升研发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在安排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领军人才。各培养单位要做好项目对接,支持领军人才承担科研和科技攻关项目,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各领军人才要依托项目,加大项目研究,开展技术攻关,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二)加强团队建设,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实践应用。各培养单位要从配备得力助手,充实团队力量、发挥整体合力等方面,加强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团队建设。鼓励支持领军人才参与重大发展战略的规划计划、重大项目的建设论证和重点工程的推进实施,充分发挥好“智囊团”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将领军人才纳入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专家智库,发挥领军人才在决策咨询、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平台建设,加强交流协作,助推成果转化。培养单位要支持领军人才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科研技术创新联盟。搭建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应用的合作平台。积极选派领军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研修,聘请国内外相应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宽工作领域。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农牧厅、商务厅负责组织做好科技创新性领军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领军人才的日常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发挥主体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各培养单位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着重从项目支持、团队建设、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领军人才也要围绕自身确定的研究方向、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全身心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研究,力争早出成果,发挥效应。

(三)实行专项资助。对选拔确定的领军人才,自治区将按每人5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企业或单位专项资助,并依据考核情况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分期拨付。资金使用计划由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商人社厅确定。主要用于领军人才科技咨询、技术攻关、学术交流、团队建设、培训考察、成果奖励等。资助金费在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下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培养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为培养对象成长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培养期内,区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培养资金可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用与领军人才培养;调出区外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终止培养,剩余培养资金退回自治区财政。

(四)实施定期考核。培养期内,培养单位每年要对领军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对所属领军人才和培养单位进行考核;自治区人社厅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中期或终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停止培养,剩余培养资金由所在单位退回自治区财政;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培养资格追回培养资金,并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

(五)强化管理服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军人才的信息管理系统,将领军人才纳入重点联系专家范围,通过开展联谊、座谈、交流等多种活动,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建立与领军人才联系沟通机制,定期走访慰问,协调解决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应用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养单位要关心领军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六)营造宣传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作用,通过开辟新闻专栏、人物专访等多种形式,宣传实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和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重大成果、重要贡献,在全区上下营造“四个尊重”的浓厚氛围。

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商务厅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的具体办法,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签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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