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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依法开展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时间:2011-05-31 09:57:52    来源:人民网    编辑:修远     浏览次数: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法律。把这些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到人大换届选举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严格依法办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选举法和代表法的修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乡同比”的呼声渐趋高涨。党的十七大从正面回应了这一呼声,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实现“城乡同比”,这一修改对扩大人民民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选举法修正的精神和具体规定,结合我区选举工作的实践,2011年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为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政治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自1992年施行以来,代表法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另一方面,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对代表履职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进行修改,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更为规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选举法、代表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维护其政治权利,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选举法的修改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城乡同比”,体现人人平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修改体现出农村人口在政治权利的实现方面向平等原则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这一规定使各阶层、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扩大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

  ——确保基层代表名额,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基层代表和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将有所下降。这一规定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保证了倾听民意渠道的多样性,强化了人大的监督职能,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严格遵循回避制度,给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带来新的变化,避免了身份的交叉重合问题,避免了既是选举的参与者、竞争者,又是选举工作的组织者的情况发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改进选举工作。

  ——代表候选人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增强候选人的透明度。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保障选民知情权。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可以”修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意味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选民与候选人进行直接交流,有利于更加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的履职能力,使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选民的意愿。

  ——设立秘密写票处,保护选民自由表达。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以保障选民的真实意愿。只有保护选民投票时的秘密,才能排除干扰,防止贿选等作弊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选民自由表达,切实维护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加强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紧密联系。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有利于切实加强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紧密联系,保证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严惩破坏选举行为,保障选举真实、公正。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该规定有利于排除他人的干扰和支配,充分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代表法的修改为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保障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

  2010年对代表法的修改,立足于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此前,代表法对代表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修改后的代表法在总则中,集中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前的准备、遵守议事规则、闭会期间的活动、开展专题调研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了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加强代表履职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了监督的主体、内容和手段,要求对代表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严格区分,另外在代表的罢免、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代表法的修改为各级人大代表忠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代表权力,提供了更为规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正为我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其政治权利提供了更为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的精神和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区实际,对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主要包括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代表名额的分配、代表的广泛性、选区划分、选民申诉时限、代表候选人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投票的组织、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代表辞职的处理程序、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等方面。另外,在选举机构、驻地解放军代表名额的确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的介绍、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的公布时间、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回避等方面,也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使之更贴近我区实际,为指导我区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其政治权利提供了更为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认真学习宣传、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我区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相应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人民群众也更为关注。人大换届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把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到换届选举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去,是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让法律的阳光洒满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位公民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2011年,正值“十二五”开局之年,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在我区陆续展开。这是我区在选举法、代表法和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后的第一次人大换届选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后的第一次人大换届选举。广大群众参与选举活动的过程,也是切身感受并实现其政治权利的过程。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让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感受到民主法制的进步,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群众把民主参与的政治热情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通过依法有序的换届选举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坚定信心、齐心协力,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奋斗目标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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