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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大报大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的规定
 
时间:2014-01-22 15:23:29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为充分展示我校(院)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进一步在全国全区范围内传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不断推动我校(院)理论宣传工作上新的台阶,充分发挥党校的“思想库”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学术地位,不断强化我校(院)重要理论宣传阵地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组织教职工以校(院)集体名义(包括校〈院〉主要领导人、校〈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宁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宁夏党校区情研究中心等校级研究中心、宁夏党校课题组等名义)在区内外大报大刊上发表理论文章。

  第二条  此类文章的写作,由科研处协调,并发挥学校各部门作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个教研部每年必须组织本部门人员撰写并发表至少2篇以上的此类文章。

  第四条  此类文章发表后,学校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标准如下:

  1.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理论动态》和《学习时报》(正刊)发表的,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2.在《宁夏日报》、《共产党人》杂志发表的理论文章,根据文章署名情况及发表字数分别予以奖励。其中:

  ⑴以校(院)主要领导人、校(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名义发表者,每千字800元。⑵以宁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宁夏党校区情研究中心等校级研究中心、宁夏党校课题组名义发表,字数在2000字以上(含)者,每千字500元;字数在2000字以下者,每千字400元。

  第五条  由主管校领导授权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临时成立写作组,对学校委托的重要理论宣传文章进行撰写的,如文章完成后最终未被有关大报大刊发表,学校酌情给予有关人员适当报酬。

  第六条  以校(院)集体名义发表的文章,可在文尾署执笔人姓名,文责自负。其著作权的归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以校(院)集体名义撰写的理论文章,在向区内外大报大刊投稿前,必须先报科研处审定。科研处对文章内容及署名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推荐后方可投稿发表。未经科研处审核签字而自行投稿发表的,视为个人行为,文责自负,学校将不予奖励,不认定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  没有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部门,视为该部门当年没有完成学校下达的此项科研任务,并取消该部门年度科研组织奖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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