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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关于在大报大刊发表理论文章及校(院)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办法重点研究课题
 
时间:2014-01-22 15:30:29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院)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多出精品的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大报大刊发表理论文章和校(院)重点研究课题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内容,以实施科研精品工程为重要目的,不断深化科研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的改革,强化党校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思想库”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  招投标制度以公开、公正、公平、择优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招投标项目主要包括:

  (1)拟以校(院)集体名义,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大报大刊发表的理论文章。

  (2)拟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宁夏日报》、《共产党人》等区内大报大刊发表的重要理论文章。

  (3)校(院)围绕宁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确立的重点研究课题。

  (4)需要以招投标方式确立的其他重点研究课题。

  第四条  招标对象为:校(院)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提倡和鼓励教职工跨学科、跨部门联合投标。

  第五条  投标的第一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2)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深的学术造诣;(3)有一定的科研实践经验和成果;(4)学风优良,责任心强。

  第六条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1)科研处不定期公布《拟投大报大刊理论文章招标公告》、《重点研究课题招标公告》;(2)投标者按招标公告提出的内容与要求,填报《投标书》,经第一责任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3)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成立专家组进行评标,并对投标者进行现场答辩式评议,对各投标者的投标论证质量给出计量评分,按投标论证质量和现场答辩得分的高低择优确定中标者。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与区内外大报大刊及相关决策部门、被调研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为选准选好招标选题、中标项目成果的发表及中标课题的高质量完成,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中标项目成果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大报大刊上发表的,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大报大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的规定》和《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办法》之规定,对作者予以奖励。经由科研处联络与协调,在上述中央级大报大刊发表的中标项目成果,给予作者70%的奖励,给予联络协调部门20%的奖励,给予有关审稿人10%的奖励。

  中标项目成果在《宁夏日报》、《共产党人》等区内大报大刊上发表的,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大报大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的规定》,对作者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中标后的重点研究课题,作为年度校(院)重点调研咨询课题或特别委托课题进行经费资助。中标后学校给予中标者课题资助额度2/3的启动经费。

  中标课题的资助额度、中期管理、经费管理及鉴定结项办法,参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和《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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