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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14-01-22 15:04:33    来源:科研处    编辑:桑果果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校(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奖勤奖优,多出精品,推进科研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我校(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院)在职教职工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校(院)专家组评审,并被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推荐上报国家社科规划办的,每项奖励申报人500元。

  第三条 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软科学项目完成后,在验收结项时被鉴定为“合格”等次的,奖励课题组10000元;鉴定为“良好”等次的,奖励15000元;鉴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20000元。

  第四条 我校(院)教职工主持研究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软科学课题)完成后,在验收结项时被鉴定为“合格”等次的,奖励课题组1000元;鉴定为“良好”等次的,奖励2000元;鉴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3000元。

  第五条  由我校(院)教职工作为主持人申报,并被正式批准立项的全国党校系统课题、全国行政学院系统课题、中纪委课题、中组部课题、中宣部课题和全国党建研究会课题,如课题批准单位未进行任何经费资助的,待课题正式结项后,我校给予课题组4000元的经费资助。课题成果在验收结项时被鉴定为“优秀”等次的,我校再给予课题组1000元的奖励。由我校(院)教职工作为主持人申报,并被正式批准立项的自治区纪检监察课题、自治区党建研究会课题、自治区思政研究会课题,如课题批准单位未进行任何经费资助的,待课题正式结项后,我校给予课题组1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包括独著、主编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的,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每部奖励作者5000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奖励作者3000元。

  第七条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在权威报刊(依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之规定)发表的科研成果,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奖励。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科研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奖励作者2000元。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本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出版的CSSCI来源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转载(不含标题索引)的科研成果,奖励作者1000元。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作者,奖励3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作者,奖励400元;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作者,奖励500元。

  第八条  我校(院)教职工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区内外大报大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以校(院)集体名义在大报大刊上发表理论文章的规定》和《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调研报告或对策建议,被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奖励;被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酌情奖励作者3000—4000元。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调研报告或对策建议,被自治区各地级市或自治区各厅局委办主要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奖励作者1000元。

  第十条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的(依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之规定,下同),奖励作者3000元。著作获省部级一等奖的,奖励2000元;获省部级二等奖的,奖励1500元;获省部级三等奖的,奖励1000元。论文获省部级一等奖的,奖励1500元;获省部级二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省部级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奖励600元。调研报告获省部级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获省部级二等奖的,奖励800元;获省部级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奖励500元。

  我校(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的文章、研究报告、学术著作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不含研讨会)并获二等以上(含二等)奖的,按照《宁夏党校、行政学院科研精品工程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奖励;获三等奖的,奖励作者2000元。

  十一条  对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作者凭成果原件、入选通知书、立项结项通知书、获奖证书,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兑现。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奖金外,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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