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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05 13:01:27    来源:教务处    编辑:张彩虹     浏览次数:
 

  新时期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需要党校(院)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师资队伍。为了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1、自治区领导及区直厅、局、部、委、办的负责同志;

  2、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

  3、区内有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

  二、聘任条件

  1、外聘教师要具有坚定的党性原则和政治纪律观念,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外聘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热心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能够承担相对固定的教学任务。

  3、外聘专家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学术造诣,在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能够弥补校(院)某些学科师资力量的短缺或薄弱。

  4、外聘教师原则上应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业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外聘教师的主要职责

  1、外聘教师要根据我校主体班教学布局,主要承担重大理论问题、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和宁夏区情方面的教学任务。

  2、外聘教师对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外聘教师要严格遵守《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讲课规范》和具体的教学要求。

  五、聘请办法

  1、主体班次外聘教师,由教务处提出拟请名单,报分管校长审定。

  2、教务处向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发出邀请函,回函同意后,即颁发聘任书。教务处负责与聘请人员的常联系工作。

  六、待遇

  外聘人员在我校(院)从事教学活动,享有相应的教学津贴,标准按《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校主体班次教学津发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

  外聘人员来校(院)授课必须遵守校(院)有关规定和教学纪律,并接受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评价。确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按时承担授课任务,须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外聘人员如果不遵守教学纪律和职业道德,报主管校长同意后予以解聘。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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