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计财处 > 工作制度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卡管理细则
 
时间:2010-07-06 08:38:38    来源:计财处    撰稿:任莉芬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还款,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监控管理,保证单位支出信息真实准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宁财库〔2008〕30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库〔2008〕309号)以及《关于开展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宁财库〔2008〕99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以自治区党校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是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支付结算。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允许提取现金,因公务卡提现而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报销业务。
  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办理、管理、监督与销户工作。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党校职工公务消费的管理,公务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做,首次开立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帐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发行银行。
  第八条  自治区党校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 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工资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办,自治区党校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务卡由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和法律主体身份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教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月透支额度根据级别、职称分为三档:厅级3万元、处级及高级职称2万元、其他人员1万元。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信用卡的上限。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应及时挂失或补办,补办手续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财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的支付结算业务,索取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并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确认其无对公债权债务后,由代理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公务卡或将公务卡转为普通信用卡,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卡相关政策
  (一)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免收年费的政策。
  (二)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消费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参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
  (三)具有预约自动还款、现金存入和转账等多种还款方式。
  (四)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十六条 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计财处反映,计财处将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如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与我校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我校将考虑另行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使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校《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公务卡使用要严格管理,执行事前报批制度。在公务卡消费前,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申请批准,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个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零星小额办公费用及日常公务性支出、小额商品购买和服务费用。
具体包括零星办公费、小额书报杂志订阅费、打印费、咨询费、手续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购票费(火车票、飞机票等)、住宿费、会务费、招待费(定点接待处使用转帐支票)、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护)费、以及公务用车的外省燃料费、小额保养修理费、材料费、过桥过路费、课题费、调研经费等。
  第二十条 对小额零星公务性支出,持卡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微机购物清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市内200元(含)以上办公费及接待费均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收到发卡行对帐单,应及时进行对帐。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额发生疑异,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确保持卡人公务卡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及还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原则上在免息还款期前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不符合报帐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三)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计财处报账。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刷公务卡消费后,按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填写支出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POS消费凭条、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程序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二)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三)财务部门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经核实、批准后的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予以报销。
  (四)报销人当场确认,在转账支票存根和支付凭证上签名。
  (五)财务部门给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代理银行将资金划转到个人公务卡帐户。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冲正交易处理。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转账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三)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帐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计财处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的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查询审核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在返回单位后的5日内必须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资金通过公务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校领导批准同意、计财处审核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小额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如扶贫点开支。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零星小额日常公务性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公务消费地无POS机只能用现金消费的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账系统将所需借款从单位帐户划转到个人工资卡上。

  第六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专项资金的支付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政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专项资金支付实行主管领导审批制: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经计财处审核后办理支付;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一次性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提出申请,计财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支付。对无项目或超过项目预算范围与标准的支出,需经校委会研究批准。
  (二)会议(培训)支出。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结账的原则,会议(培训)前,由承办部门提出会议预算,经校委会同意,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报计财处审核后执行;会议(培训)中,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原则,勤俭办会,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的名义发放实物、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会议(培训)后,承办部门凭借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代表签到表、原始发票、会议支出明细清单到计财处审核后结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排行
 
  1.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2.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卡管理细则
  3.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4. 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制度
  5.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6. 宁夏党校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7.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8. 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9. 宁夏党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0. 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09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号:宁ICP备05002345号 主管单位: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155号 邮编:750021 电话:0951-6660101 传真:0951-2082542 Email:nxdx@nxdx.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