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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0-06-13 15:45:40    来源:计财处    撰稿:任莉芬     浏览次数: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的货币资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本着"相对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除校劳动服务公司、食堂等独立核算部门外,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统一由计财处开立,其他单位、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项收支通过计财处办理。
  (二)我校银行存款账户分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存款账户两种,基本存款账户是我校办学业务经费日常转账核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零余额存款账户是财政拨款资金结算的账户,只能办理转账付款业务,不能支取现金。
  (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为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各类信用担保;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别人套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二、银行存款的日常管理

  (一)银行存款结算方式分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以及异地托收承付等,出纳人员必须熟悉银行存款结算方式的内涵,并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准确、及时、合理办理银行各类结算手续。
  (二)学校的收支业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必须根据经计财处处长审核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每月月末与银行对账,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共同进行,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对未达账项要查明形成原因。
  (四)对银行存款收支情况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的发生额,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计财处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和查对。
 
  三、财务印鉴的管理

  1、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别由专人管理。
  2.财务印鉴至少由三枚组成,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财务专用章作为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指定专人保管,同时作为收款专用章只能用于计财处核算项目收款时使用。
  4.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非上班时间印章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5.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掌管印章的人员在盖章时要审查有无审批手续,金额是否正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四、银行支票的管理

  1、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人员一般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2、支票的结算起点为100元,对公支出的结算应当使用支票。
  3、支票购买,须由出纳提出申请,填写支票购买单,经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批盖章后办理。设立支票登记薄,出纳要及时按顺序逐笔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核对。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核批后核销。
  4、支票的签发。

  (1)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2)出纳在签发转账支票时,必须依审核无误与按权限签批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
  (3)签发的支票必须由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
  (4)支票存根由使用人签字后附在记账凭证上。

  5、支票是“见票无条件付款”的结算凭证。为保证安全,使用或填写支票应遵守如下规定:
   
  (1)支票的有效使用期为10天,需要时方可领用,不得提前借用目前尚不需要的支票以作备用。
  (2) 学校各部门在借用支票时,需填写统一印制的“支票领用单”,将领用人、用途、日期及金额等项填写齐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批,并由经办人亲自到计财处领取支票,不得由他人代领。
  (3)在领用支票时,领用人必须提供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确因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和使用金额的,领用人应估算金额,由计财处提供填写了日期和用途,将空白支票中比估算金额的位数高一位的阿拉伯数字签封。
  (4) 各部门领取空白支票,在把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结算时,需监督收款单位用碳素笔填写正确金额和单位,认真检查支票上填写的单位和金额,保证与款项金额一致。不得将空白支票留给供货商,如违反此项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领用人负责。
  (5)支票在领用当日未使用或不需用时,领用人应在次日退回计财处,并办理注销手续。
  (6)支票领用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填写支票,违反上述规定或丢失支票造成损失以及因填写错误造成银行罚款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在使用支票结算时,能先取得发票的,要凭发票领取支票,并由财务人员填写签发;如不能先取得发票,但能确定准确金额或收款单位的,请在“支票领用单”上注明,由财务人员将金额和收款单位填在支票上。
  7、借款人需在领用支票的3日内,持发票到计财处报账,如不按时报账,计财处将不再给该部门领用支票。
  8、出纳根据支票领用簿随时督促领用人3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作废的支票应加盖作废章,与存根附在一起订入凭证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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