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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 “文明机关”创建实施办法
 
时间:2010-05-05 09:17:33    来源:机关党委    编辑:宁杰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提升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水平,推进 “文明机关” 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作用,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们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文明机关”创建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建设“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和“高效、文明、平安、和谐”机关为目标,增强校(院)办学能力,为促进校(院)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  “文明机关”是校(院)最高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校委及其各部门是创建“文明机关”的主体。“文明处室”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统一起来,要做到领导坚强有力,工作机制健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各项工作落实。

  二、“文明机关”创建标准

  第四条  “文明机关”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建设好  

  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武装党员干部教工,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形式活泼,富有成效。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健全,经常分析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道德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干部教工要做到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业、勤业、精业;爱护公共环境,热心公益事业,家庭邻里和睦。

  (二)党的组织建设好

  领导班子坚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部门班子团结协调,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视机关党建工作,切实解决机关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机关基层党组织健全,按《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的规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组织设置合理,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制,各项制度健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组织生活有创新,富有凝聚力、吸引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围绕教学抓党建,抓好党建促教学”,党支部做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作风好、业务成绩好、学员教工反映好。

  (三)作风廉政建设好

  根据校(院)发展的要求,深化各项改革,大力推行校务公开,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质量。反腐倡廉,自觉遵守党纪条规和校(院)规章制度,坚持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机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教师生活作风明显转变,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建一流业绩。。

  (四)环境秩序建设好

  创建工作机制完善,领导责任明确,形成上下齐心协力、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适时根据校(院)不断发展的要求,修订和健全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工作资料齐全,活动经费有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美观,窗明几净,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无蚊蝇、无异味;厉行节约,有效降低消耗;综合治理校园环境,内部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绿化、普法、保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达到相关标准。

  (五)文化建设好

  坚持着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党组织”,建立健全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和机制,抓好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干部、教师素质,不断改进校(院)培训形式和教学方式,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因地制宜,加强文体、娱乐等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健康理念,有开展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和举办各类文化、体育及社会公益活动,用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陶冶干部教工的情操,丰富和活跃校园生活。

  三、“文明处室”创建

  第五条  各部门要把“文明处室”的创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激励、监督等工作机制,使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把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创建中的“主人翁”作用,形成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创建主题和内容,制定具体标准,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处室”等活动,把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岗位的干部教工。

  四、“文明处室”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八条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有80%的部门达到“文明处室”标准,校(院)文明办向区直机关文明委申报“文明机关”。

  第九条  各处室部门根据创建“文明机关”规划、办法及标准,制定本部门创建“文明处室”工作计划,报校(院)文明办同意后付诸实施,经过至少半年时间的创建,并向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写出申请报告,创建领导小组适时安排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条  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文明处室细则和评分标准,“文明处室”的验收采取百分制考评办法:60分以下为不合格,61—70分为基本合格,71—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100分为优秀(获得各类奖项的予以另外加分)。取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以审定为“文明处室”。

  第十一条  部门申报“文明处室”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文明处室”申请验收报告;

  (二)“文明处室”创建工作计划;

  (三)开展创建“文明处室”年度工作安排及检查落实情况记载;

  (四)开展创建“文明处室”工作大事记载;

  (五)关于思想道德建设、党组织建设、作风廉政建设、环境秩序建设、文化建设方面的完整齐备资料;

  (六)部门、党支部年度工作总结;

  (七)关于反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业绩材料;

  (八)关于综合治理、档案管理、计划生育、卫生、绿化等达标证件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文明处室”的考核验收,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设施、环境)、问(召开座谈会、提问有关问题)、议(验收组评议打分),并结合暗访的情况进行。经考核验收组综合评议打分后,上报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  “文明处室”的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切实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拟命评定为“文明处室”的部门,应征求校(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全校公示。

  第十五条  拟评定为“文明处室”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和反映问题,由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机关纪委负责调查核实问题,并报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校(院)“文明处室”标牌由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制发。

  五、“文明处室”管理

  第十七条  校(院)申报命名为区直“文明机关”后,“文明处室”实行届时制、进行动态管理,每届三年期间的复查一次,届满后还须自查、申报,给予重新评定命名。

  第十八条  校(院)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处室”的经常性指导和管理:

  (一)各部门要设立创建“文明处室”档案。其内容包括:创建“文明处室”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计划安排、申报审批表、主要业绩材料、自查考核的原始记录;重要问题事项资料、奖惩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建立“文明处室”年报制度。“文明处室”每年应将创建工作总结,本部门和个人受到的奖惩情况及时报校(院)文明办备查。

  (三)各部门要以创建“文明处室”为载体,切实组织开展“五好三树”等创先争优活动,促进校(院)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十九条  “文明处室”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内部管理,积极参加和支持校(院)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正气,求真务实,接受监督,不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加强学习交流、相互促进。

  第二十条  命名“文明处室”后,在每年复查考核中,考评合格的继续保持“文明处室”荣誉;如考评不合格,可根据存在问题,由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成限期整改或撤销“文明处室”称号。 

  第二十一条  “文明处室”如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将视情况责成限期整改。

  (一)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不团结,不协调,干部职工反映强烈。

  (二)创建工作无计划、无安排、无专人负责,各项工作不落实。

  (三)工作环境、卫生责任区脏、乱、差,影响整体形象。

  (四)违犯工作纪律,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教谋私等影响学风、教风、校风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文明处室”如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将视情节撤销荣誉称号:

  (一)部门支部成员及党员工作人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领导失职、工作失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三)发生工作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干部教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

  (五)发生泄密、失密、黄、毒、赌及其他有损校(院)声誉的,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六)干部教职工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对“文明处室”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文明处室”称号的程序是:校(院)文明办在指导工作、考核验收、组织暗访时发现或接到社会及有关方面反映举报后,应及时查明情况,上报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限期整改的“文明处室”要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的十五天之内,向校(院)文明办提交书面整改实施计划并尽快进行整改,而后由文明办决定是否保留“文明处室”称号。

  六、“文明处室”奖惩

  第二十五条  凡被命名为校(院)“文明处室”的部门,由校(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颁发“文明处室”标牌。

  第二十六条  在复查中,受到限期整改处分的部门,经整改、考核验收合格后,可保留“文明处室”称号;复查验收考核仍不合格,给予撤销“文明处室”称号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文明处室”受到限期整改和撤销称号处分的,要予以公开通报。

  七、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院)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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