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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 行政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时间:2016-07-12 17:41:31    来源:人事处    编辑:郭元刚     浏览次数:
 

        为规范校(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公安厅、原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公(境)发〔2003〕7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加强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09〕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关于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组通〔2015〕1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事由

         因私出国(境),本着“从严把关、从严审核、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的原则,符合下列事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

         1、本人身患严重疾病须到国(境)外看病就医的;

         2、本人配偶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需要探亲的;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父母的;

         4、本人在国(境)外有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的;

         5、探望在国(境)外留学或工作2年以上的子女,或者子女在国(境)外结婚生子的;

         6、学术研究需要,以私人身份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的;

         7、经组织批准在国(境)外教育机构攻读学历学位的;

        8、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暑)假期间申请出国(境)旅游的;

        9、其他特殊事由,确需本人因私出国(境)处理的。

       二、不允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允许因私出国(境):

       1、涉及管理机要档案等涉密特殊岗位和中央有明确规定不适宜出国(境)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未按规定上交个人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5、其他不适宜出国(境)的。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和外出必须严格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在职的区管干部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附表1),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请校委会研究。

       2、校委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申请函,并附本人申请、派驻纪检组出具的廉洁自律证明和《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

       3、经审批同意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出具《关于XX同志申请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由申请人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人事处做好登记备案和上报(请领)工作。

       (二)离退休的区管干部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副校长签批,人事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关于XX同志申请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同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在职的处级干部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校(院)纪检组审核并出具廉洁自律证明。

       2、纪检组签注意见后,连同廉洁自律证明一并交人事处,经人事处、分管副校长、分管人事副校长签注意见后,提请常务副校长签批。

       3、常务副校长签批后,人事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关于XX同志申请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时交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在职的其他工作人员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注意见,送交人事处。

       2、人事处签注意见,提请分管人事副校长签批。批准后,人事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关于XX同志申请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时交人事处登记备案。

       (五)涉密、特殊岗位的离退休人员。未脱密期间,按在职其他工作人员的程序审批。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因私出国(境)申请要“一事一报”,在回国10天内必须将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本人不得私自保管出国(境)证件。其中,在职区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统一保管,在职其他人员和审批程序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统一保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保管、登记、备案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因私出国(境)要求

       (一)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出国(境)后,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回国的,须提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外出期间妥善安排好工作,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私出国(境)一切费用必须自理,不得逾期滞留。

       (三)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党内纪律以及保密、安全等其他规定和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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