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人事处 > 制度汇编
 
宁夏党校 行政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16-07-12 17:37:28    来源:人事处    编辑:郭元刚     浏览次数:
 

        为规范校(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宁党办〔2013〕63号)以及自治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外事办)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因工作需要,由校(院)选派或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含以文入会)、国(境)外培训和团组等的外事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主要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境)外培训主要为上级主管或业务部门举办的国(境)外培训班次等;团组主要为校(院)自主组团参加国(境)外培训、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

       2、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严格管理,从严控制一般性考察、访问和友好交流团组。

       3、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

       4、因公临时出国(境)2年内一般不超过1次。

       5、挂职锻炼人员及脱产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因公出国。

        二、计划管理

       6、根据自治区外事办通知,每年年底前制定团组因公出访总体规划,由办公室牵头,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处共同参与研究形成方案,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后报校委会审批。

       7、办公室应认真履行因公出国申报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审核、审批因公团组的出国(境)任务。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外事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出访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三、审批程序

       8、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对象为学术交流承办方的邀请函明确的人选。由人事处根据人选的工作、学术等实际情况,综合所在教研部、分管副校长的意见,报常务副校长签批。批准后,具体出国事宜由个人办理。

       9、国(境)外培训的对象为副高级职称以上教研人员,同等条件下,担任教研部主任、副主任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较多的教研人员优先考虑。根据培训要求,综合考虑专业方向、培训需求等因素,由人事处提出初步人选,经人选所在教研部、分管副校长同意后,报常务副校长签批。批准后,具体出国事宜按培训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10、团组的对象为正处级领导干部、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团组人选由人事处根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提名,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具体事宜由办公室承办。

      11、团组人选较多时,应采取量化得分推荐的方式进行。

       量化得分=近三年年度考核平均得分+资历量化得分

       资历量化标准:

      (1)部门正职加5分,部门正处级副职加4分,任职年限每满1年加0.1分;

      (2)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综合性奖励分别加8、5、2分,获得三等功者加3分,年度考核优秀者加1分(取最高加分项)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加5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加4分,入选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加3分,博士学位加2分(取最高加分项)

      (4)量化得分相同时,按年度考核得分排名推荐。

      四、经费管理

      12、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审核,不得核报计划外经费和无关开支的费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

      13、严格按照自治区外事办的出访计划,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其中,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学校不予承担。

      14、计财处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核销费用。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不得核销与公务无关开支和计划外产生费用。

      五、其他

     15、当团组人选不符合外事要求时,允许调换的,按量化排名递补。

     16、因公出国(境)严格按因公出国(境)渠道审批并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17、因公出国证件应在回国7天内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注销其所持证件,暂停其因公出国执行公务。

     18、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19、学术交流合作和国(境)外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校委会提交学术交流和培训报告;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由团长签字报校委会或常务副校长,同时在校(院)内部通过一定方式给以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外事办。

      20、延伸国(境)外办学的审批,参照国(境)外培训的程序执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排行
 
  1.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
  2. 宁夏党校2014年考核登记表
  3. 宁夏党校2013年考核登记表
  4. 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5. 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6. 宁夏党校2015年考核用表
  7. 宁夏党校 宁夏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8. 教职工工作纪律规范
  9.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10. 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先进工作者推荐评审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09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号:宁ICP备05002345号 主管单位: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155号 邮编:750021 电话:0951-6660101 传真:0951-2082542 Email:nxdx@nxdx.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