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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04 14:46:19    来源:    撰稿: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我校(院)工作人员出差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前审批,按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经费预算控制、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每年核定预算指标,由分管副校长统一掌握、在预算额度内安排使用。

(一)工作人员出差,以乘坐火车为主,乘坐飞机从严控制,按规定审批。

(二)超出出差实际天数和地点的费用,以及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三)经批准出国人员国内部分差旅费执行本规定,在分管副校长掌握的差旅费额度内开支。

(四)离退休人员和非在岗人员一般不安排出差,如本人有科研项目需要出差的,出差待遇参照在职人员标准办理,费用从其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程序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程序:

(一)审批。工作人员出差或参加会议、培训等,必须按规定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填制出差任务单(附会议或出差通知等)。

(二)登记备案。出差前,工作人员持分管副校长批准的出差任务单、会议通知等到人事处登记、计财处备案。

(三)办理会议、培训等费用的转账、汇款手续;不能转账、汇款的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开具发票、留存刷卡单据。

(四)审核报销。出差人员应在会议、培训等回来后十五天内报销差旅费:

1、审核、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计财处应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领导审批。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由分管副校长签字批准。

3、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经国库集中支付打入公务卡。

第七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交通费

八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职务级别

 火车                 (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一)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副校长批准签字可乘坐单程飞机;确需乘坐飞机往返的,报常务副校长批准。

(二)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四)凡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的交通费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银川市所辖市、县每人每天50元,其他4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限额标准如下:

地区

厅(局)级干部

其他公务人员

银川市

470

330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430

330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以及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途中周转等待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可以租住钟点房,最高按所在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以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补助。

    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享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地点途中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如会议没有安排伙食的,据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无伙食补助的证明发给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住宿费、伙食费应分别开据或注明,依据规定报销。

 

第七章  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

二十七  经批准外出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住学校(院)公寓,住宿费应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习、进修、培训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培训通知规定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凡脱产在大、中专院校学习,获得正规学历或专业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发放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寒、暑假回家的往返路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章  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探亲费报销办法

(一)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依标准、凭票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二)探亲规定及车船费报销标准:

1、职工探望父母亲四年一次,报销往返硬席座位票。

2、单身职工探亲一年一次,区内的一年二次,报销往返硬席座位票或长途汽车票。

3、职工探亲不得绕道,往返车船费按探亲路线直线计算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换乘车站、码头换乘的,可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四)探亲往返途中,必须转乘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报销限额标准以内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第九章  与差旅费相关的开支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到自治区市县进行教学活动的执行宁党校研发〔2010〕第8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基层”工作执行校人发〔201218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到基层单位锻炼、扶贫支教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发放公务活动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费补助:

1、异地访学、挂职;

2、自治区境内考察、调研、讲课;

3、扶贫、支教及在基层参加各种工作队等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丢失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向发票、收据开出单位取得书面证明后,经计财处审核、分管副校长签字,方可报销。丢失住宿费发票的,按无住宿费发票处理。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差旅费开支据实报销,不得虚报冒领变相转嫁。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或会议通知、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及刷卡单据等凭证。

第四十条  分管副校长和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的管理,计财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是自201431日起实行,原《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差旅费开支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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