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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党校、行政学院加强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5-29 10:27:27    来源:    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采购管理,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倡节俭,保证质量,力求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物资包括各种办公设备、电子新产品等固定资产及印刷项目。维修工程指电梯、锅炉、车辆等大型设备的维修,房屋及建筑物的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零星工程指地面、道路、绿化等各种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第四条 严格采购项目审批程序,实行一个采购项目
一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在采购前,采购计划必须按要求审批:
        1、一次性采购物资金额在1—5万元的(含1万元),由使用部门和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各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校长审定后,按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各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委会议审定后,按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2、维修及零星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职能部门和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施工方案,经各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校长审定后招标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项目,经各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委会议审定后招标采购。
        第六条  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项目的采购按下列程序审批:
        1、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追加采购预算。
        2、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5万元)的,采购申请和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报常务副校长审定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追加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报校委会议审定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追加采购预算。
       第七条  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采购项目实施后,与中标方正式签订采购或工程合同,加盖“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印章。各部门印章均不能用于签订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采购合同。
       第八条  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小额采购项目由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严格采购项目验收入库、登记固定资产手续。凡属物资采-购的发票必须严格按照校(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否则,计财处不付款。维修及零星工程款必须经分管副校长同意,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院)所有的物资、维修及零星工程等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与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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